出差路上發生自己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發布時間:2017-06-04
案 情
袁某系某制針有限公司的汽車駕駛員。某日,袁某駕駛轎車和該公司負責人孫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與一輛相向而行的大貨車相撞,造成三人受傷,兩車嚴重受損。事故發生后,交警赴現場勘驗后作出責任認定,袁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大貨車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袁某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 析
制針公司認為,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屬于蓄意違章行為,所以應負主要責任,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后認為,袁某雖然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由于其行為屬于過失行為,并非主觀上故意,故不應屬于蓄意違章。袁某是在為公司出差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將袁某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袁某為工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