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繳納標準
保障金年繳納額
=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1.5%一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參考文件
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遼寧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財非[20116]415號
特殊要求
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關于殘疾人就業基地
我司與全國多家企業合作,建立殘疾人就業基地,為具備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提供就業機會。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優勢
各用人單位可根據業務實際和崗位實際,安置一定數量殘疾人,一方面解決殘疾人就業,同步可節省大量殘保金支出;另一方面,通過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一步提高企業社會影響力,打造良好的企業品牌形象。